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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哪些廠商可以申請本計畫?
A1: 依我國公司法及貿易法辦妥登記之紡織相關出進口廠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提案申請:
1. 公司淨值不得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公司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紀 錄者。
2. 公司或其負責人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或對經濟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Q2: 紡織相關公協會也可以申請本計畫嗎?
A2: 公協會得整合會員廠提案申請輔導,不受提案1件之限制,惟所參與之會員廠不得重複,並需符合下列條件:
1. 依法登記之我國紡織相關公協會或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2. 由公協會所整合之會員廠,仍需符合個別廠商提案之資格條件(請參閱上述A1)。
   
Q3: 廠商自提輔導措施若與「深化全球行銷夥伴關係」或「提升紡織業國際形象」的輔導項目類似,是否可以不用自提輔導措施?
A3: 廠商應提出「自提輔導措施」始符合申請規定,亦即廠商須針對協助提升其國際行銷能力之項目,詳述自行選定之輔導單位所規劃之輔導措施,並應針對「深化全球行銷夥伴關係」及「提升紡織業國際形象」兩項輔導措施,敘明擬接受之輔導項目,計畫書內並應就輔導單位協助項目編列費用,俾利後續輔導款之核撥予輔導單位等事宜。
   
Q4: 有關「深化全球行銷夥伴關係」輔導項目中,原規劃參與的國際重要紡織展示會項目,是否可調整修改?
A4: 在受輔導廠商甄選結果確定後,得依該等廠商的需求及意見,酌修擬參與的國際紡織展。
   
Q5: 廠商因執行本計畫而產生的人事費或出差費等支出可否視為本計畫的自籌款?
A5: 本計畫主要係藉由輔導單位的能量,協助受輔導廠商提升國際行銷能力,故廠商自籌款及政府輔導款均應核撥予輔導單位。亦即受輔導廠商自身之支出不得權充本計畫自籌款。
   
Q6: 獲選廠商之輔導單位如何請領本案之政府輔導款?
A6: 甄選通過的廠商應與輔導單位及專案辦公室簽署三方合約,並依合約及計畫書規定分三期支付廠商自籌款予輔導單位,輔導單位於收訖廠商款項後,將收款憑證及開立予廠商之憑證影本,連同開立予專案辦公室之憑證送專案辦公室審核通過後,再由專案辦公室將政府輔導款撥付予輔導單位。
   
Q7: 輔導單位一定要是機構或公司嗎?可以有2個以上的輔導單位嗎?
A7: 只要能提升受輔導廠商國際行銷能力者均可擔任輔導單位,不限國內、外之機構、公司、個人顧問,也不限於一個單位。
   
Q8: 有關申請須知列舉之廠商自行提案輔導措施項目,可以合併數項提出計畫案嗎?
A8: 可以,只要是可以提升受輔導廠商的國際行銷能力及增進產品出口的項目,均可依個別廠商需求,擬具整合性的計畫書申請本計畫之輔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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