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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廠商撰寫提案計畫書時,企業之行銷、研發、企劃、會計及財務部門應充分溝通,以確保計畫可有效執行。

二、

廠商提送之相關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另行發還。

三、

提案廠商自投件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輔導計畫、輔導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執行本計畫相關人員均須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五、

受輔導廠商接受本計畫之輔導,負有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六、

本計畫政府輔導款係以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計畫專案辦公室得調整輔導金額或為其他處置,提案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專案辦公室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要求。

七、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評審委員絕不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對本計畫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向本計畫專案辦公室洽詢。